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

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