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