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的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