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区等有重大经济和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

禁止在饮用水源区弃置垃圾、废土、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废污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