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区等有重大经济和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区弃置垃圾、废土、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废污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