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条有效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在江河或者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工程拟建规模报请批准前,小型水工程应当报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中型水工程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