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地表水优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开采量与补给量平衡,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和水质恶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