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