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