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立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四)试制的食品检验合格;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