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开展日常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