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在固定场所从事散装食品零售或者同时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备案;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不需要许可和备案。对前述经营者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对小餐饮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有下列违法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未取得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未进行进货查验、凭证管理或者经营禁止经营食品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