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有关单位书面告知食品摊贩登记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三)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四)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举报、投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