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被吊销许可证的小作坊、小餐饮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