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