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二十五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在醒目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有效健康证明。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二)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