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食品摊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登记内容包括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