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餐饮第十七条有效开办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