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餐饮第十六条有效设立小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三)场所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