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设立小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三)场所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
(五)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