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小作坊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二)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三)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食醋;(五)食品添加剂;(六)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前款规定以外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