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禁止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经营前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经营前述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六)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或者经营前述食品;
(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