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价格认定人员以及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为涉案物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与涉案物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情形。

提出机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价格认定人员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