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收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提出机关予以补充。提出机关逾期未补充或者未按照规定补充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对不属于价格认定机构受理、管辖范围,或者标的物已经灭失、无法查验实物,提出机关又无法提供详实资料等情形,价格认定机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