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具体承办涉案物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人员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要求进行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可以查阅、复印与涉案物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开展实物查验、市场调查、分析测算等工作。提出机关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书;对紧急、重大、疑难等涉案物价格认定事项,经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与提出机关约定办理期限。价格认定书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形成,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送达提出机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