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涉案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受理,由提出机关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并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
提出机关提出涉案物价格认定,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认定的目的和要求等事项。
需要对涉案物作出真伪鉴定或者出具技术、质量检测报告的,提出机关应当先委托有关鉴定机构或者检测机构进行真伪鉴定或者技术、质量检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