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价格认定机构能力建设,督促价格认定机构建立健全价格认定工作制度以及人员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受理举报和投诉。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价格认定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具备相应职业能力水平,并经考试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