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涉案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价格认定机构和认定人员依法开展涉案物价格认定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涉案物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价格认定机构开展涉案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认定信息管理平台,归集和管理有关商品价格等信息,供全省价格认定机构共享。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