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