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黑土地质量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推广保护性耕作和科学施肥,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表土剥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盗挖、滥挖黑土等行为的排查整治。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机关、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