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