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加强黑土地周边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运用工程、农艺、化学和生物等措施,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和易盐碱化耕地防治,防止黑土地盐碱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