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治理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加强黑土地周边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运用工程、农艺、化学和生物等措施,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和易盐碱化耕地防治,防止黑土地盐碱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