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周边山地保护,因地制宜实施生态修复工程,遏制山地生态环境恶化,提高自然生态环境恢复能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