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现有林地,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建设,及时更新、改造、修复现有农田防护林,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防止黑土地风蚀退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