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治理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现有林地,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建设,及时更新、改造、修复现有农田防护林,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防止黑土地风蚀退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