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筑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