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