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