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确定以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修编的工程定额和发布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