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由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抬高、压低计价标准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