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