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