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地区和部门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