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