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书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有关责任方应当承担保修或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