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一百八十日内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