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并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