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