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供应产品的质量负责。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