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供应产品的质量负责。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