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