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