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