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准认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