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