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有效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主体工程。对工程中的非主体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